1988年,邱和順等12名被告遭指控犯下1987年11月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,以及同年12月震驚社會的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案。在經歷11次更審後,邱和順於2011年判決死刑確定。
然而,邱和順案存在許多明顯的瑕疵:檢方多次刑求被告並取得自白,並於爾後發生關鍵證據佚失的狀況。法院的判決,完全是建立在被告等人前後矛盾的288份自白筆錄上,及一份有瑕疵的歹徒勒贖電話錄音聲紋鑑定上,卻無其他證據可證明邱和順等被告確實涉案。
今年7月,亞洲第一個人權法院——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選定邱和順案作為審理案件,邱和順控告中華民國政府在本案中違反人權公約。在經歷數個月的籌備,以及四天的審理後,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於10月17日作出判決,宣告中華民國政府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及第14條,關於國家應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利,以及免於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義務,並認為由於顯而易見的法庭程序失靈及事實認定錯誤,使邱和順受到嚴重的不法侵害。這是國際社會再一次關注邱和順案,並且實質做出對中華民國政府違反人權義務的檢視。
31年過去,邱和順仍然囚禁於台北看守所,等待隨時可能的死刑執行。所有的司法救濟皆已窮盡。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及救援團體,堅決反對所有違反公正審判原則的判決、並譴責所有酷刑、不人道待遇;政府應盡其所能確保所有人民的人性尊嚴與生命安全獲得保障。因此我們呼籲蔡英文總統:停止邱和順的死刑執行,並依法赦免並釋放邱和順,回復其無罪清白的名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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